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19)莫0108刑初605号
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姚某某,男,198*年5月1日出生,汉族,身份证号13013319**0501****,初中文化,无业,群众,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:石家庄市赵县**镇**村富强路**巷7号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,2019年1月22日被执行速捕,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。
辩护人姚瑞杰,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
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受理后,在诉讼过程中,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姚某某的起诉
本院认为,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姚某某的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
准许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入姚某某的起诉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审判长 宋亮
审判员 王兴锋
人民陪审员 金冬梅
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
书记员 党明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