姚瑞杰律师亲办案例
危险驾驶罪
来源:姚瑞杰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4-30
浏览量:767

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

2018)冀0133刑初75号

公诉机关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***,男,1975年10月15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,住石家庄市赵县,因涉嫌危险驾驶罪,经赵县公安局决定,于2018年2月20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2018年5月9日被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。

辩护人姚瑞杰,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赵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检公诉刑诉〔2018〕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***犯危险驾驶罪,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***及其辩护人姚瑞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,2018年2月23日20时10分许,***醉酒后驾驶车牌为冀A×××××的出租车,沿石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塔路环岛处时,被赵县公安交警查获。经抽血检测,***血液乙醇(酒精)浓度为164mg/100ml,属醉酒。***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。
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***的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,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被告人***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

辩护人姚瑞杰的辩护意见是,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,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较小,其不具有太大的社会危害性,认罪态度很好,具有悔罪表现,当庭表示认罪,又系初犯,建议法院免予刑事处罚。

经审理查明,2018年2月23日20时10分许,***醉酒后驾驶车牌为冀A×××××的出租车,沿石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塔路环岛处时,被赵县公安交警在执勤过程中查获。经酒精测试仪检测,血液乙醇(酒精)浓度为146.6mg/100ml。经抽血检测,***血液乙醇(酒精)浓度为164mg/100ml,属醉酒。到案后,***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。

上述事实,有当庭质证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:

1、被告人***的两次供述,证实被告人***醉酒驾车后被交警查获的过程。

2、冀某宁法医鉴定中心(2018)检字第05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,证实被告人血液酒精浓度为164mg/100ml。

3、现场酒精检测结果单,证实事故发生时用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46.6mg/100ml。

4、被告人***的户籍信息、驾驶证、行驶证信息,证实被告人***系成年人,准驾车型为C1、酒驾时驾驶车辆为小型出租汽车。

5、赵县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证明,证实被告人***于2018年2月20日在交警执勤过程中被查获。

6、呈请延长检验鉴定报告书,证实经过批准血样送检时间延长至三日。

7、送检血样登记表,证实抽血过程及送检过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***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,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应予惩处。被告人***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,应从重处罚。被告人***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认罪态度良好,可从轻处罚。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。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,惩治犯罪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人***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
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一日,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)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三份。

审 判 长  杜 西

人民陪审员  曹立存

人民陪审员  韩存杰


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

书 记 员  李 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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